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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環球焦點中港視野性罪行改革論壇倖存者自白,半世紀「恐龍法例」幾時修訂?

性罪行改革論壇倖存者自白,半世紀「恐龍法例」幾時修訂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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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完受害人喺性罪行改革論壇上嘅自白,作為一個黃子華嘅忠實擁躉,我真係以為自己聽緊一場地獄級嘅黑色幽默棟篤笑。但可惜,呢個唔係笑話,而係受害人喺法庭上,一次又一次被迫經歷嘅血淋淋現實。

睇完佢段 Youtube 影片,我先至知原來喺香港想告性侵,你不單要重新認識乜野係律師嘅專業,被侵犯時仲要記錄好多野。

荒謬絕倫嘅「人肉統計器」

案發當時,受害人經歷緊極度恐懼同創傷,但上到庭,辯方大狀著住黑袍、戴住假髮,威風凜凜咁企喺度,佢竟然會問:

「當時插入咗幾多次?」
「幾多下?」
「持續咗幾多分鐘?」
「中間停頓咗幾多次?每次停幾耐?」

你覺得,呢D問題係咪真係適合問?或者應該問?就算係男女朋友,或者夫妻行房,喺一個安全寧靜嘅環境之下,都唔會去數住插入咗幾多下,更何況受害人正在經歷緊性侵嘅過程。如果佢真係答得出,反而係講大話,答唔出,正常不過。咁係咪要全港女仕,平時都要帶一個計數器喺身邊?當被人侵犯時,攞出計數器同侵犯者講:「大佬你等等,我要記錄低你插咗幾多下,你等我準備下先。嗱我左手係記錄次數,右手係記錄時間,至於中間你需要停頓時唔該你早D同我講,麻煩晒!」我真係好想反問返嗰位大狀:你尋晚食飯咬咗幾多下先至吞?食咗幾多分鐘?有冇咬親條利?有冇飲水?停低飲水飲咗幾多秒?答唔出?你尋晚根本冇食飯,你個胃有缺陷,你嘅口供完全不可靠!

大腦喺極度恐懼下會當機,呢個係常識。但法庭就係鍾意用呢啲荒謬到極點嘅問題去刁難受害人。只要你答唔出、記唔清,恭喜你,你就會被貼上「供詞有缺陷」嘅標籤,而加害者就可以憑住你嘅「缺陷」大搖大擺咁行出法庭。呢啲唔係叫彰顯公義,呢啲叫鑽空子加二次傷害。

受害人必修課:我要打十個!

除咗考記憶,辯方大狀仲好鍾意將受害人嘅創傷反應,包裝成攻擊佢哋嘅武器。

「你當日點解著熱褲?」
「點解你唔打佢?」
「點解你唔踢佢?」
「點解你唔大聲呼救?」

聽見呢啲問題真係火都嚟。法庭係咪以為個個受害人都係武打巨星甄子丹,遇襲嗰陣識得爆seed「我要打十個」!心理學同醫學一早講到口水都乾,人喺面對極度危險、無路可退嘅時候,身體嘅自我保護機制除咗戰鬥同逃跑,最常見嘅其實係僵硬!你見到隻老虎行埋嚟,你都嚇到腳軟啦仲點識郁!

但係香港啲恐龍法例同埋啲辯方大狀,就硬係鍾意將受害人呢種無法控制嘅生理反應,老屈成係默許。即係話,你俾人㩒住,嚇到唔識郁、出唔到聲,法律就覺得你係「Enjoy」緊。將「冇反抗」等同於「同意」,將「唔郁」等同於「接受」,簡直係荒謬之中嘅極緻!呢D情節我以為係喺周星馳既審死官或者九品芝蔴官入面先至有!

無敵嘅「免死金牌」:可能係一場誤會

成場審訊最令人眼火爆嘅位,係個被告原來可以由頭到尾剝花生!受害人喺證人台俾人鞭屍咁鞭,要赤裸裸咁將創傷挖出嚟俾全場鑑賞,努力表現得「冷靜清晰」去證明自己冇講大話。而個加害者呢?佢係唔需要出庭作供㗎!佢唔需要記得自己插咗幾多吓,亦唔需要去解釋下自己係咪對熱褲有特別癖好,辯方大狀只需要拋低一句:「被告可能誤會咗事主嘅意願。」搞掂,無罪釋放!

「誤會」?你估係喺地鐵撞親膊頭?呢句說話通常只有喺內地D短劇先至會出現!如果我喺街度搶咗你個銀包,我可唔可以同法官講:「法官閣下,佢當時冇打我,亦冇踢我、冇大叫,同時佢著住條熱褲,我誤會咗佢想請我食飯,所以我就自己攞佢銀包入面D錢。」如果你覺得搶錢用呢個理由係黐線,點解強行奪取他人身體嘅自主權,又可以被接受為「誤會」?冇問過人、冇理過人哋嘅意願,同時自己亦冇數住插咗幾多吓,將個責任比咗受害人去數,夾硬上完之後話「我以為你鍾意」,除咗強姦,我真係唔知應該點去形容呢場誤會!

半世紀前嘅恐龍法例,係時候Update未?

香港嘅性罪行條例,原來係半個世紀前嘅產物。50年前?即係仲未有智能電話,大家仲睇緊黑白電視嘅年代!政府話要檢討,一講就講咗超過20年,啲法律界精英仲喺度咬文嚼字,但受害人每一日都喺法庭度受緊折磨。

倖存者倡議小組嘅三個訴求,簡單到連小學生都明,偏偏班高高在上嘅法律精英就係扮聽唔明:
冇反抗,唔等於同意: 唔該正視人類嘅創傷反應,Freeze係生理機制,唔係邀請。
「誤會」必須合理: 你話自己誤會?唔該你證明你個誤會有幾「合理」。你有冇開過金口問人一句「得唔得」先?冇問過就當人同意,呢啲叫自私,唔叫誤會。
清晰定義「同意」與「唔同意」: 給予法官同陪審團一條清晰嘅界線,唔好再俾辯方大狀用啲邏輯陷阱去帶風向。

呢啲改變,唔係要求法庭偏幫受害人、亂咁定罪。呢啲改變只係要求將個焦點,由以前苛刻咁質問「事主點解唔反抗」,撥亂反正,變返做審視「被告有冇確保事主同意」。

性行為係需要雙方點頭嘅互動,而唔係單方面嘅以為。我夠以為李嘉誠係我老豆,點知佢唔認我,我都好想告上法庭去還原我哋嘅父子情!希望有朝一日,上庭指證施暴者嘅受害人,唔需要再被當成犯人咁審。至於嗰啲鍾意問人「插咗幾多下」嘅大狀,希望你以後自己攪野時,做返條流水帳,下下都要記錄得清清楚楚,而法官亦必需質疑,冇理由要求受害人數得出,作為律師問人嘅大狀自己就唔清唔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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